一、结婚的条件
(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
1、 英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英国的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但从《婚姻诉讼法》第11~12条所规定的当然无效的婚姻和宣告无效的婚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可以间接地推出有效婚姻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1)须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男女各为16周岁。
(2)未成年人初婚须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以前结过婚,则无须再经父母同意。如果父母拒绝同意,则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授予同意。
(3)须经双方合意,并且双方均具有判断能力。在胁迫、误解或当事人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可宣告无效。
在苏格兰,未成年人结婚无须经父母同意。但北爱尔兰与英格兰、威尔士的要求相同。
2、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须达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3)双方均为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英两国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基本精神相同,都要求达到法定婚龄并必须是经过双方合意。但相比之下,英国的法定婚龄比中国低,此外由于英国法定的成年年龄为18周岁,因此还规定在英国16~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初次结婚必须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英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
(1)同性不能结婚。配偶须为异性,同性不能结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此处所指性别是指出生时的性别,即不能通过变形手术改变其性别而成为异性。但2002年12月英国已宣布,变性人在手术后可以同异性结婚。
(2)有配偶者不得再次结婚。尽管英国法院承认境外缔结的重婚,但在国内禁止重婚。
(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不得结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三亲等(依罗马法亲等计算)亲属之间禁止结婚,此限制包含姻亲关系及养亲关系。
2、中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方面,两国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较为突出的不同是中国法律特别规定了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类疾病一般包括特定的传染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三类。而英国只是将一方患有传染性的性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这点不同可能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更为注重优生优育密不可分。
(三)结婚的程序
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结婚注册、结婚公告、举行婚礼、完婚等四个阶段。
(1)申请结婚注册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办理结婚注册的机关是婚姻注册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注册时,由双方向注册官提出,并填写结婚申报书。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注册处管辖区居住至少7日以上,才有资格向其申请结婚注册。关于身份和居住期限越受限,所需缴纳的费用就越高。
(2)结婚公告
注册官应在婚姻注册处和结婚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公告期为21日。公告期少于21日须得到注册官的特别许可。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并经核实后,由注册官向当事人签发结婚许可证。当事人双方领到证书后,方可举行婚礼。但是,若当事人在领取证书后的3个月内未举行婚礼,则所提交的结婚申报书及所办理的手续全部作废。由此可见,结婚许可证并非结婚证。
(3)举行婚礼
当事人必须获得结婚许可证后才能举行婚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举行婚礼的场所和方式的不同,可将婚礼分为法律婚礼、世俗婚礼、宗教婚礼以及特许婚礼四种类型。这四种婚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具体的要求和程序各不相同。
(4)完婚
在英国,完婚时结婚的一个重要程序,除非婚姻双方在婚姻之后有过至少一次正常的性行为,否则不算完成结婚程序。至于双方婚礼之前是否有过性行为,并不重要。婚姻一方不愿与对方过性生活,或者性无能,不能进行正常性行为,都会导致结婚程序不能完成。对此,对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撤销婚姻。
2、中国的结婚程序。
中国实行登记婚,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在结婚程序方面,中、英两国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中国,由于采取登记制,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法定的夫妻。而在英国,由于采取的是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男女之间要想成为合法夫妻,不仅要履行结婚登记,还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1、英国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对于当然无效的婚姻来说,其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涉及社会和公共政策利益的。根据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1条规定,1971年7月31日以后缔结的婚姻属于下列情形的,当然无效:
(1)属禁止结婚的亲属间的婚姻,即使当事人对该亲属关系并不知晓。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即结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满16岁的。但是在婚姻缔结时,双方都定居在国外,如果该婚姻根据举行地法有效,则应当视之有效。
(3)不符合法定结婚程序的,即当事人结婚时不符合婚姻成立的特定要件。
(4)重婚的,即在婚姻缔结时,已有一方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之中。
(5)当事人双方非为异性的,即同性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6)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缔结婚姻时居住于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无论这种多偶式婚姻是现实的或是潜在的。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须经法院宣告,即当然自始无效。但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时间均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2、 中国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1、英国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根据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凡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
(1)由于任何一方没有能力圆房而导致未能完婚。
(2)由于被告故意拒绝圆房而导致未能完婚。
(3)缺乏同意。任何一方没有做出有效的同意,不论婚姻的缔结是缘于胁迫、误解、心智不健全或是其他原因。
(4)该款是有关一方当事人精神错乱时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仍能给予有效之同意,其所缔结之婚姻不能依据上款之规定予以撤销,但由于这一原因,该方当事人并不适合结婚。
(5)在婚姻缔结时,被告患有传染性的性病。
(6)在婚姻缔结时,被告因非原告之原因而怀孕。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撤销该婚姻的效力。
第一,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由于可撤销婚姻仅违反了婚姻的私益要件,所以,只有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第二,婚姻可撤销的排除。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以下反对撤销婚姻的抗辩事由:
如果被告向法院证明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不应以婚姻可撤销为由发布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明知它有权决定撤销该婚姻,却以他自己的行为使被告合理相信他不会起诉撤销该婚姻;发布婚姻无效的判决对被告不公平。
2、中国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参考依据。.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两国的法律后果
英国法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以判决形式撤销之前有效,在被撤之后自始无效。但虽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被认为是从未发生,但是在财产处理上,英国法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与离婚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
中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财产处理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英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根据1996年《英国家庭法》,“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之程度”是唯一的离婚理由。并且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婚姻视为彻底破裂: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声明,称该婚姻已经破裂;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声明的反省与考虑期已届满,而且提出离婚申请的申请人同时宣布:对婚姻破裂已经过反省且考虑了当事人对今后安排的要求,仍然认为婚姻已经无法维持。反省与考虑期为9个月,自法院收到声明之后的第14天起算。
1996年《英国家庭法》的第10条还规定了两种阻碍离婚的情形:
婚姻的解除将给当事人或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质上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且在此情况下(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错误的。
对法院的阻止离婚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取消,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婚姻的解除将给阻止离婚令所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和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质上或其他方面的损害,或者在此情形下(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错误的,法院将不予取消。
由此可见,对于离婚的限制或阻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利益有所损害时才适用,表明英国现行的离婚法一方面极大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地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2、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四、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1、英国法律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应该首先考虑未满18周岁儿童的权益。这也是英国离婚制度中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特别保护的另一表现。另外,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时,还应考虑到的标准包括:
(1)财产来源。
(2)财产需求。
(3)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
(4)双方年龄和婚姻时间。
(5)残疾。
(6)贡献。
(7)品性。
(8)损失利益。
(9)自我谋生能力。
2、中国法律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4)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5)第4项之诉的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五、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
1、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庭在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夫妻一方向配偶和子女提供生活费,使其配偶能够抚养自己和抚养子女,并能维持必要的家庭生活开支。如果是夫妻一方故意不提供抚养费,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以督促对方提供抚养费。
离婚后的抚养义务终止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离婚的夫妻抚养最长至夫妻任何一方死亡而终止,若离婚后一方再婚,则终止抚养。
法庭在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发布向配偶一方提供生活费的命令时要考虑以下情况:
(1)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来源。
(2)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义务和责任。
(3)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
(4)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存在时间的长短。
(5)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身体或精神缺陷。
(6)婚姻双方各自对家庭财产作出的贡献,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作出的贡献。
(7)在请求离婚或宣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离婚或宣判婚姻无效可能丧失的利益。
2、 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做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1、英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英国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一些因素:子女的经济需要;子女的经济来源;子女的身体和精神缺陷;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该子女正在接受的教育或训练的方式及婚姻双方希望子女接受的教育或训练的方式。
法庭有责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考虑婚姻双方在可见的将来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来源及在可见的将来的需要、义务和责任等因素后公正地做出命令,使该子女享有如果婚姻未破裂其本可享有的经济状况,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法院可判令定期付款或整笔付款,或者要求具保付款。法院还有权下令夫妻任何一方转移财产予指定受益人或将财产交付予信托基金。在诉讼期间,法庭也可颁布中途或临时命令规定任何一方付抚养费作为紧急救济。
2、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则遵循以下原则:
(1)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须的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4)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
(5)第4项要求涉诉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此外,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且,根据相关法律,父母对离婚后子女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