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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与港,澳,台湾同胞办理结婚登记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5/6/19  |  点击次数:2266 
中国公民与港、澳、台湾同胞自愿结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湾同胞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台湾同胞: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澳门同胞: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香港同胞: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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